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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爷子去世时留的遗嘱无效?

  • 时间:2024-01-22
  • 作者:安嘉律师
  • 来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导读

基本案情

朱某是本案立遗嘱人,和他的妻子李某生育了3个子女,朱某名下有一套北京主城区的房子。

因为李某早已过世,因此朱某临终前立了一份打印遗嘱,将自己这套房子留给了老二的孩子。

遗嘱落款写了朱某的亲自签名,还摁有手印,除此之外,还有两位证明人签了名字,摁了手印。

然而其他两位子女对这份遗嘱产生质疑,由此闹上法庭。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遗嘱是遗嘱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已死亡,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自证。

《继承法》、《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遗嘱形式要件有明确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系打印方式形成,并非立遗嘱人本人书写,亦未要求本人打印完成,为保障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故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应当当场见证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意思表示的形成及变化过程。根据见证人杨某和徐某出庭作证陈述的情况,遗嘱系徐某根据朱某意思书代书后交由徐某儿子打印,杨某并未见证朱某口述、徐某代书、徐某儿子打印的过程,仅见证宣读遗嘱的过程。不符合打印遗嘱关于见证人的要求,故该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打印遗嘱的有效性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二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 首先,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遗愿。此外,打印遗嘱的内容必须明确、完整,能够清晰地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满足这些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打印遗嘱才具有初步的有效性。 为了进一步确认打印遗嘱的有效性,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打印遗嘱的签署和确认:打印遗嘱需要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同时也需要由见证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这些可以确保打印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本案结语

在处理打印遗嘱的纠纷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尊重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如提交申请、进行庭审、接受判决等。

2、提供充分证据:在解决争议时,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可能包括打印遗嘱的内容、相关证人证言等。

3、寻求专业帮助:如果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帮助,如请律师、专家证人提供意见,或进行相关技术鉴定。

通过上述方法,可以更好地解决打印遗嘱的效力及认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