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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姐妹争夺遗产战,律师助力被告维权,并获赠锦旗!

  • 时间:2023-09-21
  • 作者:安嘉律师
  • 来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导读

基本案情

吴氏夫妻共育有三个女儿,时光任冉,岁月如梭,三个女儿渐渐长大成人。大女儿为国企中层干部,二女儿美国留学后留任某州政府工作,三女儿为中学老师。

2000年,吴某所在单位出售房屋,二女儿从美国汇来4000美元,为父母支付了购房款。随后,三个女儿陆续结婚成家,大女儿婚后从父母家中搬出,二女儿远在美国工作、生活,三女儿婚前一直与父母同住,婚后除去随丈夫外派国外工作的8年,回国后随丈夫一同与父母居住。

2012年1月23日吴某去世,吴某生前自书《遗嘱》1份,对家中财产和后事进行了安排。2022年9月,大女儿与二女儿将三女儿列为被告,向海淀区人民政府提起诉讼,主张:

1、将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过户到原告大女儿原名出售,所得售房款按大女儿20%、二女儿60%、三女儿20%比例分割;

2、被告三女儿应向原告大女儿、二女儿支付自2022年6月起至三女儿搬出该房屋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每月房屋占用费按9600元计算);

3、原告大女儿之子和二女儿之子,各自获得遗赠125000元;

4、房产在被告三女儿实际居住期间产生的物业费、取暖费等其他费用由三女儿承担,并应当在该房产过户到大女儿名下前付清;

5、三女儿应当在该房产过户到大女儿名下前,将户品迁出该房产并且搬出该房产,如有违约,则三女儿需付给大女儿、二女儿(每日按售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6、本案的诉讼费依法分担。

三女儿于2023年7月收到法院传票,方知二个姐姐告起诉了自己,她和丈夫辗转多家律所,最后选择委托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应诉。

诉求

第一、两个原告的房产比例诉求不合理,自己多年一直陪伴、精心照顾父母,二姐除了父母购房时有出资,几乎没有管过父母,4000美元买不来父母这个房子,自己能否主张多分份额?

第二、自己与丈夫在房屋内居住多年,二姐偶尔从美国回国看望父母,大姐带孩子回父母家,都在此房屋中居住,她们是不是也要交房屋占有使用费?

第三、父亲自书《遗嘱》后,两个外孙并没有动父亲留下的钱款,而是将父亲留下的钱款转入母亲的帐户中,与母亲的退休工资混在一起,供母亲看病和日常生活、花销使用。事隔11年之久,他们还可以要求继承父亲的钱款吗?

第四、自己能否不将户口从父母房屋内迁出?

判决结果

在扎实充分的证据面前,经过律师的努力,法官认可了安嘉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1、吴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由三姐妹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所有权份额;2、母亲名下本金及利息归大女儿所有,大女儿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二女儿、三女儿各71062.58元;3、驳回大女儿、二女儿的其他讼讼请求。

 

律师解析

按受委托后,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指派鲜鹏律师第一时间约见了三女儿及其丈夫,详细了解了案情后,鲜律师按照安嘉律师事务所办案要求,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梳理,同时对本案核心要点进行了分析。 经过详细沟通,本案的核心要点在于: (1)吴父虽留有自书《遗嘱》,但该文书中并未对三姐妹继承房产份额进行明确约定,仅有文字表述:“家中住房是上世纪九十年代购置的,32000多元,当时家里经济困难,二女儿资助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正好对付,2004年大装修时,二女儿又资助2000美元,大女儿、二女儿也出钱出力,将来房屋问题如何处理,你们姐妹三人好好商量,根据实际情况,友爱团结,协商分配”。 (2)母亲没有留下《遗嘱》。 (3)二姐因自己对父母房屋出资而主张自己享有60%的份额,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4)两个外孙知悉吴某某自书《遗嘱》内容:“我工资折上目前有数万元存款,家中当有数千元现金,等丧事办完结束后,把所有剩余加在一起,我决定:“把这笔钱分成两部分,一部分赠大女儿之子和二女儿之子,做奖学金,万数以上,兄弟各半,数量不多,留作纪念,千数以下,留作家用。”并未做任何表示也未执行吴父《遗嘱》内容,应视为放弃继承权。(5)三女儿从未与大女儿、二女儿就户口迁出达成任何协议,违约金无从谈起。 诉讼策略 本案争议焦点:二姐4000元美金的购房出资款,是否具备多分父母遗产的优势?三女儿和丈夫对父母多年来的悉心照顾及陪伴,是否优于二姐的付出?两个外孙事隔11年之久,主张外祖父的遗产份额,是否有效?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明确了应诉对策: 第一步:本案诉争房屋系三姐妹父母的共同财产,吴父的只能处理自己相应份额的部分。而吴父的自书遗嘱,并未对三姐妹各自的继承份额比例进行明确的约定。因此,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则应依照法定继承走。 第二步:要求委托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精心照顾、陪伴父母的事实。(为母亲网购日用品、护理用品记录、为母亲联系医院、支付医疗费的票据、为母亲联系养老院现养老院院长的沟通记录等等) 第三步:向法庭解读三姐妹父亲自书《遗嘱》内涵,说明本案不属于真正的遗嘱继承纠纷,而是法定继承纠纷,各继承人理应平均分配。 第四步:向法官陈述二外孙实际行为应视为放弃继承权。 第五步:大女儿、二女儿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权要求三女儿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无权要求三女儿搬离房屋。

本案结语

案子结束后,当事人吴女士为安嘉律师事务所送来了一面锦旗,是对鲜鹏律师的专业素养以及敬业精神的赞扬,更是对鲜鹏律师全力维护自己利益做出的努力的由衷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