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2006年生育一子。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逐渐发现双方三观及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感情逐渐淡漠。
在2020年5月,男方主动向女方承认其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且与婚外异性生有一子,并要求女方为自己的非婚生子办理户口。
至此女方才知晓男方已出轨长达五年之久。女方为了让男方能够回归家庭,双方于2020年6月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对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约定。
但男方并未悔改,继续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并于2020年7月底从家中搬出。双方开始分居,感情彻底破裂。
2021年女方想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女方主张按照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分配财产。男方则主张,自己没有仔细查看协议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主张协议全部无效。于是无奈的女方来到安嘉律所寻求帮助。
接受委托之后,赵丽律师和女方沟通了案情。
发现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并未咨询律师,是双方自行约定的,所以协议书中的内容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而本案中最大的难点就是证明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只有确认了协议书的真实性,才能主张该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赵丽律师让女方准备好男方出轨的证据,以及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从签订协议书的背景以及男方出轨的事实出发,说服了法院。
最终,法院认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部分依照了协议书的内容。
案件亮点
男女双方婚内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离婚时男方主张协议全部无效,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认定了《婚内财产协议书》的部分效力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婚内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如何证明该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