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嘉律师事务所车建华律师收到一份胜诉判决书,帮助女方一次判离,并追回婚内25.8万售房款。原告李女士与被告于2017年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争吵,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后双方于2022年1月正式分居,且分居进一步导致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性。
双方有一套房产,两人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原告婚前出资部分为公积金贷款,余下大部分首付款由被告出资。感情破裂后,男方处理了房子,还拿着售房款不给原告。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与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主张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就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本院按照双方协商意见处理。
法院判决
一、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离婚;
二、被告给付原告李女士售房款258000元,给付期限:于2023年5月16日前全部给付完毕;
三、原告与被告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今后均不得向对方主张财产权利。
李女士要求:
请求依法判令两人离婚;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8000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并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8000元。
在结婚之前双方为了日后有一个稳定的家,有些人会共同出资购买房子,但是没有想到两个人的婚姻维持并不久,在一段时间之后彼此就离婚了。没有孩子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最大的争议是在婚前购买的这套房子上。
那么婚前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根据婚姻存续时间以及出资、还贷情况大致有三种处理方式:
(1)不考虑购房时的各自出资情况,均等分割。这比较适合于婚姻存续时间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且双方出资差不多的情况,此时均等分割体现了公平原则。
(2)以分割房产时房屋的市值扣除双方婚前财产部分,剩余财产均等分割。这种适合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相对较长,购房时使用一方婚前财产的价值较大的情况。
(3)按照购房时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我国采用不动产登记主义,但是在实践中还应该考量夫妻双方购房时的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进行判断。若双方对不同登记方式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识,房屋登记时根据双方意愿,选择恰当的登记方式,对减少双方的误解而导致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
友情提示: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最好在房产证上面放双方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