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嘉律师事务所赵丽律师收到一份胜诉判决书,帮助被出轨的女方一次判离,不仅多分了财产,还获赔15万元。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华某(男)于2013年7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12月6日生育一女。
婚后原告全职照顾家庭,与原告父母共同抚育婚生女。而被告不履行家庭职责,不承担包括抚养费在内的任何家庭开支,还以工作为借口长期不回家,对女儿不管不顾。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没有夫妻生活已达五年之久。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原告发现后仍拒不悔改、拒绝沟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
案件过程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1、离婚。
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万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
3、依法分割共同房产。
4、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5、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100万元。
被告认可原告所述的登记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不同意离婚;不认可原告起诉状所述的被告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夫妻关系的存续需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原告提交录音可以证明被告与案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原告现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坚持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本院予以考虑。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视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考虑。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华某离婚。
二、双方之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十五日前支付)。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离婚经济补偿10万元。
五、房产原告和被告共有,其中原告占60%的份额,被告占40%的份额;因购买该房屋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剩余贷款由原告承担60%,被告承担40%。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出轨,外遇,劈腿,这些都不是法律术语,在婚姻法里这些不忠实的行为,都属于一般性过错,并不是法律标准上的严重过错,依据这类过错要求多分财产,通常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一旦被出轨,确定离婚的话,被出轨方首先要冷静,及时止损,让损失降到最小。
第二步是收集、固定证据,法院诉讼要求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即证据是真实的不能使伪造的,必须保留好原件;调查取证的手段必须是合法的,不能侵害他人利益,不能违法是根本;证据要与案件有关,最好能够直接证明其不洁性行为,不能仅靠推测。
第三步是盘点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步是摊牌。
如果您不知道怎么做,可以咨询和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