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婚姻家事资讯

涉外离婚中国法院是否受理

  • 时间:2023-08-16
  • 作者:安嘉律师
  • 来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涉外离婚中国法院不一定受理的,若双方都是中国人,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中国法院是受理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规定是男女平等原则、方便生活原则等。下面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为您介绍:

一、涉外离婚中国法院是否受理

涉外离婚中国法院不一定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中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按我国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都是中国人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如何规定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规定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离婚法院受理

三、涉外婚姻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婚姻离婚需要如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