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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级别管辖怎么规定的

  • 时间:2023-07-19
  • 作者:安嘉律师
  • 来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涉外离婚的级别管辖规定是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定居国不受理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定居国外,定居国不受理,由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级别管辖

一、涉外离婚的级别管辖怎么规定的

涉外离婚的级别管辖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的因素有哪些

1.案件或案件所涉及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程度。一般而盲,性质越重大、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越复杂或敏感或处刑可能越重的案件,就越应由相应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保证掌握好政策、法律界限,保证审判质量。

2.案件社会影响面的大小。案件的复杂和处理的难易程度常常与其社会影响的强度和影响面成正比,所以,管辖法院的级别一般应当与此保持对应。

3.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负担。各级人民法院的具体职权范围和工作任务有很大的区别,级别越高的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工作内容就越广泛,任务越重,不宜审判过多的第一审案件,需要放在基层法院来解决。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涉外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1.涉外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旅行证件。

3.没有离婚协议,不能在国内办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具体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