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一则抛弃患癌儿子的新闻上了热搜。
江苏一男子徐某不顾尚在重病的儿子,执意要抛下妻儿离婚。
母亲一边要照顾生病的孩子,还要到处求医,十分辛苦。
几年后孩子治愈,父亲认为孩子母亲再嫁并育有一子,而且经济能力有限,不适合再抚养儿子,遂要求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经审理,法院果断驳回了他的诉求。
对于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也会综合考虑。
从有利孩子身心健康出发,保障子女合法权益。
那么,面对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从婚姻家事角度看,可以为孩子主张哪些权利呢?
01、抚养是义务
与夫妻婚姻状态无关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即便双方已离婚,徐先生对孩子仍然负有照顾、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这与夫妻是否分开并不冲突。
02、不尽抚养义务
但要支付抚养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几种情况:
1.丧失劳动能力、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学校就读;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所以,双方离婚一方不想尽抚养义务,也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于孩子的成长。
03、拒不支付抚养费
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37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索子女抚养费。
如果不成,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子女抚养费。法院判决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如对方再不主动履行,可依据此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写在最后
既然选择生下孩子,肯定要有负责任的态度。
有人忍气吞声辛苦付出,也会有人站出来捍卫权利。对方的行为怎样,与自己的成败无关,那只能代表他个人在人生路上的选择。
如果看清后处理不了,通过合法的手段保护孩子和自己的权益,或许也是一种妥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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