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个话题#1888万彩礼#,再次将天价彩礼的问题送上热搜。
事情是这样的,有人在某乎回答了一个“大家觉得江西女生怎么样”的问题,讲述了自己和女朋友从商定结婚,到因彩礼而分手的故事。
他本人是上海人,女朋友是江西人。两人在国外留学时相识、相知、相恋,共同经历了新冠疫情严重的那段时间,当时他认定要和女朋友走一辈子。回国后,双方商议彩礼的问题,他知道江西的彩礼可能会高一些,内心也做好准备,觉得给付百万彩礼也可以接受。谁知道女朋友的父母直接要求1888万现金,婚房过户到女朋友名下,以及一系列附加条件……
令他难以接受的是,女朋友跟父母的意见完全一致。对于彩礼的问题,两个人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最终还是分手了。
现实中,天价彩礼的问题屡见不鲜,虽然大家对于“天价”的数额认知不完全一致,比如,年收入百万甚至千万的家庭,不会认为10万是天价彩礼,而年收入仅仅不到5万的家庭,肯定会认为10万属于天价彩礼。
但无论家庭财富状况如何,在一般人看来,这个案例中的1888万彩礼,绝对称得上是天价彩礼。
而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实践中,恋人因为彩礼分手的案例屡见不鲜,已经给付彩礼的恋人,也会因为彩礼是否应该返还起纠纷,而起诉到法院。
实际上,彩礼的表述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对于因彩礼起纠纷的案件,在法律上有一个名词叫做“婚约财产纠纷”。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决是否返还、返还多少。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一种婚姻习俗,其源于周代。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
经过千百年来的发展,彩礼也有了一种“讨个好彩头”的寓意。而在现代社会,有些人因彩礼起攀比之风,逐步将彩礼的性质从礼节变成了交易。
我们希望,彩礼的本质能够回归于“礼”,彩礼可以支付,但是要量力而行。也希望每个人的婚姻,都是因为爱情而结合,而不是没有情感的只考虑钱财的交易。
近几年,对于天价彩礼的问题,国家也颁布了相应的政策。
2020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开展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助力脱贫攻坚,推进社会风气好转。
《意见》强调,要深入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积极倡导和推广体现优秀中华文化的传统婚礼。弘扬“风雨同舟、相濡以沫、责任担当、互敬互爱”的婚姻理念。同时,要适应现代社会家庭组织、家庭结构的深刻变化,加强以父慈子孝、夫妻和睦、兄友弟恭、长幼有序为基础的家风建设,强化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道德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