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和景芳经人介绍认识,很快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短暂相处后他们按照当地的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秦风给了对方彩礼礼金3.18万元,并为其购买了价值4万余元的钻戒、手镯等首饰,此外秦风的母亲支付了见面钱6000元、改口钱2000元。两家商议好结婚时间后,却因琐事发生了纠纷,景芳即刻回了娘家,双方一直没有和好,结婚仪式也没有如期举行。定亲后双方同居三个月,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为秦风和景芳就解除婚约、返还彩礼的事情协商无果,于是秦风将景芳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双方已经举行了订婚仪式,现在双方想解除婚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是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综合考虑双方最后没有结婚的原因、双方定亲的时间、双方同居的情况,“改口钱”双方父母互相支付的情况,原告已经把部分彩礼礼金用啦买家具、支付婚庆、餐费、婚纱费用等的情况,法院酌情被告应该向原告返还彩礼礼金1.5万元以及部分首饰。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付给女方的财物。那么彩礼也叫聘礼,结婚时购买三金当做聘礼,在多个地区是非常常见的。彩礼这一习俗的历史非常悠久,在我国古代婚姻缔结需要经过问名、纳吉、纳采、请期、亲迎这六个程序,其中纳采就是指彩礼。 二、彩礼的范围有什么? 1、根据惯有的习俗,包括在男女双方所给予的彩礼钱,这个钱的数目各个地方是不一样的,主要由媒人向双方传达最后达成的协议,这部分钱,是传统意义上的彩礼钱,一般是一次性给对方多少钱,这就可以划入到彩礼的范围内。 2、还有比较突出的就是,男方为女方所购买的金银首饰,这也占了比较大的比重,因此,根据具体案例决定是否该划入到彩礼的范围中去。 3、双方父母所给的见面礼,在很多地方,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4、在订婚及结婚喜宴上所花的费用,双方的亲属等给予的各种名目的费用,都占有不少的数目。 三、哪些情况需要返还彩礼?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彩礼给付的数额是按照当地的习俗确定的,各个地方是不一样的,通常情况下,男方为女方所购买的金银首饰,也算在彩礼的范围内。当由于彩礼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时,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进行举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