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关系,婚后在2016年5月生育一女李小朵。双方于2018年7月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李小朵由李先生抚养,因孩子上学的问题暂时随王女士生活,李先生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
双方离婚后,李小朵跟随妈妈王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至今。在此期间,王女士为幼儿园刚毕业的李小朵报名参加了书法、攀岩、钢琴、美术、跳舞、语言、数学、英语、走秀、芭蕾、手工、播音等十余个兴趣班,且均将报班事宜通过微信告知李先生,但均未得到李先生肯定性答复。
李先生从离婚之后起采用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向王女士支付抚养费至2020年6月,之后未再支付。
因此,王女士起诉要求李先生支付李小朵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的消费费用76101元,以及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李小朵四年生活费、兴趣班培训费等各项费用9.6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从事幼师职业,李先生无固定职业并在法庭审理中陈述其平均每月有1万元收入。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王女士主张李先生支付李小朵抚养费平均每月高达7000余元,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已超过抚养费承担的合理性,且王女士所举示的消费明细不能直接证明该项消费系李小朵所用。
同时,王女士诉请李先生支付李小朵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先生对此认可,而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内。
因截止到2021年12月,李小朵仍跟随王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法院遂判决被告李先生按每月2500元的数额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2500元。日前,该案经重庆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本案中,王女士与李先生最大的矛盾分歧在于应由谁支付李小朵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用。
对此,双方均陈述在二人离婚时,李小朵尚未参加兴趣班,后王女士为提升李小朵的综合素质,陆续让李小朵参加了十余个兴趣班。王女士虽将此事通过微信告知李先生,但未获李先生肯定性答复。
本案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本案中,王女士与李先生最大的矛盾分歧在于应由谁支付李小朵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用。
对此,双方均陈述在二人离婚时,李小朵尚未参加兴趣班,后王女士为提升李小朵的综合素质,陆续让李小朵参加了十余个兴趣班。王女士虽将此事通过微信告知李先生,但未获李先生肯定性答复。
因上述参加兴趣班的费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在李先生未明确表示愿意负担此费用的情况下,王女士要求李先生负担此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