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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嘉律所:如何认定夫妻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效力?

  • 时间:2022-08-08
  • 作者:安嘉律师事务所
  • 来源:安嘉律师事务所
  近些年来,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行为逐渐增多,因此引起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在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中,大多数为财产权利方面的约定,如“一方若违反忠实义务,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或是部分或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那么,如何看待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下面安嘉律师事务所为您介绍:
  能否基于“忠诚协议”的有关约定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一、忠诚协议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注:该定义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24问。)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签署是否有效历来司法裁判观点
  (一)有效并按协议约定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中指出: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并说明:该条是对违反婚内忠诚协议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的裁判指引。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与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旨意并不冲突,亦不违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中的赔偿金具有违约赔偿性质,应受法律保护,但该协议存在可撤销或者可变更事由时,应当准许有关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注: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一文中亦持有该观点,载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第55-56页。)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在(2016)粤20民再15号案件中认定,杨某某和陈某某于2006年3月2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杨某某和陈某某于2006年3月2日签订的《协议》实为夫妻忠诚协议,陈某某上诉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然而,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为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力而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只要此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就应当承认其效力……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该案历经一、二审并经再审,仍维持一审、二审认定双方之间的《协议》有效,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杨某某所有。
  综合以上观点及司法裁判,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忠实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亦有规定。
婚姻忠诚协议
  (二)无效
  1、忠诚协议涉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一方反悔,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浙江高院民一庭在《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6条中有关忠诚协议的解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三中民终字第08773号判决书中亦持有以上观点,该案为许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法院认为双方于2013年9月15日签订的《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涉及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而许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内忠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指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经典案例之四“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中法院认为,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双方今后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该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方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
  综合以上观点及司法裁判,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无效的理由主要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不宜将道德、感情上的要求转变为法律上的要求并赋予强制执行力。
  (三)不予受理
  上海高院在《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中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以配偶违反忠实义务,或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碍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案婚姻法第43条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明确: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律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以不受理为宜。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上海高院目前主要做法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依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在离婚案件中依忠诚协议主张赔偿的,不予受理。
  三、结论
  综上所述,安嘉律师事务所介绍到:现阶段对于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司法裁判正形成统一趋势。主要总结为以下3点:
  第一,法律上并不禁止“忠诚协议”的签订,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第二,但法律并不赋予“忠诚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夫妻之间所订立的“忠诚协议”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第三,法院对以“忠诚协议”为由起诉主张确认其效力,或者以一方违反该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以不予受理为宜。
  四、律师建议
  1、夫妻之间所签订“忠诚协议”全靠签订方自愿履行且没有强制执行力,签订之前要留意协议中的内容,避免出现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例如限制对方离婚、过错方放弃对孩子抚养权等内容。
  2.建议以“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替代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
  3.同时可根据协议所约定内容,在必要时对协议予以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