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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允许事实婚姻存在吗,涉外离婚由什么法院管辖

  • 时间:2021-06-29
  • 作者:未知
  • 来源:互联网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就目前来看,我国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那么,国外允许事实婚姻存在吗,涉外离婚由什么法院管辖?接下来安嘉所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会为大家整理及分析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国外允许事实婚姻存在吗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均衡及国情的不同,事实婚姻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其名称、性质和法律上的对策也不尽相同。但对于缺乏婚姻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外国法一般均以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对待;对仅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则采取不同的态度总的来说有如下三类:
 
 
  (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认为婚姻应重事实轻形式,以利于夫妻关系稳定,罗马法中的时效婚、英美的普通婚姻即属此。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认为,婚姻成立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当事人有结婚能力、目的、同居事实及公开的夫妻关系即可,而不要求具备形式要件。“当事人只要能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婚姻即被推定为有效。”还有我国的台湾和澳门地区也均承认事实婚。
       《澳门民法典》第1471条将事实婚界定为:“两人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生活者,其相互关系即为事实婚关系。”第1472条进一步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具有事实婚关系者要产生法律效力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均为十八岁以上;二是无明显精神错乱以及因精神失常而导致禁治产、无配偶、非直系血亲关系及二亲等内旁系血亲关系;三是在类似夫妻状况下生活至少二年。”“如开始同居时,事实婚关系之一方或双方尚未成年,则有关期间须自年龄较轻之一方成年之日起计算。
       如事实婚关系中之任一方为已婚,则有关期间须自其与配偶事实分居起计算(第1472条2款)”。 “在我国台湾,虽然结婚应当进行登记,但结婚登记并不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仅产生推定婚姻之效力,如果当事人已经举行了民法所要求的公开仪式,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仍然有效成立;反之,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不具备民法所规定的公开仪式,即使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也无从成立。结婚登记的效力仅为程序上举证责任的转换,对法律所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并无影响。”
  (2)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认为结婚为要式行为,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的婚姻无效。如日本民法典第739条规定:“婚姻,因按户籍法规定所进行的申报,而发生效力。”否则,夫妻财产契约便无从登记,不产生得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法第742条:“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申报时,婚姻为无效。” “法国民法典规定,任何人如不提交经登录在身份登记薄的婚姻证书,不得要求具有夫妻之名义及民事上婚姻之效果。”
  (3)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即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旦具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如1998年修正的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第3项规定,户籍官员已接受婚姻双方的一项家庭法上的、以存在婚姻为其生效前提的声明,且婚姻双方已为此而被颁发一份在法律上有规定的证明,婚姻双方此后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10年或者共同生活至婚姻一方死亡——在此情形下至少共同生活5年,也视为婚姻。” 原联邦德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男女双方已共同生活5年或一方死亡前共同生活3年以上者,只要在同居期间无任何一方提出过无效之诉,该项婚姻即视为自始有效。”古巴法律则规定:“非正式婚姻当事人‘具备单身和稳定的条件’,在得到有关法院的承认之后,即产生正式婚姻的效力。”
 
二、涉外离婚由什么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综上所述即是“国外允许事实婚姻存在吗,涉外离婚由什么法院管辖”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各国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各不尽相同,但从现代各国的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正在逐步由不承认主义向限制承认主义和承认主义方向发展,重事实而轻形式的思想越来越被更多国家所接受。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问题或是法律需求,不妨直接致电或者留言进行法律咨询,安嘉所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会耐心解答您的疑惑,竭诚为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