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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有哪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 时间:2021-06-24
  • 作者:未知
  • 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有效婚姻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否则婚姻便会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或者可撤销,那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有哪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接下来就由安嘉所专业律师大家解答及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1、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禁止结婚的条件有: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如果不具备法定实质要件的,即使取得结婚证书,婚姻也是无效的。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1、可撤销的婚姻
  (1)婚姻可撤销的要件: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理撤销婚姻的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3)申请撤销婚姻的期间:
  a.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b.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被撤销婚姻的效力:自始无效。
  2、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1)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间: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即是安嘉律师对“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有哪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分析及解答。众所周知,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问题或是需求,可以直接致电或是留言进行法律咨询,安嘉所专业律师会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