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上海4套房离婚给600元抚养费”的话题,引发的网友的热议。关于这个新闻,张律师为我们解答相关的法律问题:法院为什么判决600元?是如何认定的他处于失业无收入?拥有房产数量和抚养费没关系吗?离婚后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情简介
2014年,张某与奚某生育一女,名为张涵(化名)。张某年薪50万元,但自2016年8月至一审审理时处于失业状态。张某在上海与其父母共同共有四套住房,其中两套为自用,剩余两套用于出租。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涵随自己共同生活,奚某支付每月1500元抚养费。
一审法院判决,张涵跟随母亲奚某共同生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奚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为,张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很多网友对一审法院判决的600元抚养费表示不理解,认为“太少了”,那么,一审法院是依据什么判决的600元呢?
张某从2016年8月到一审时一直处于失业状态,法院根据他无工作及收入的情况,酌定判决的600元。
二、拥有房产数量和抚养费没关系吗
有网友可能会有疑问:“他在上海4套房子,抚养费给这么低不合理吧?”
首先,拥有房产的数量和抚养费的数额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跟他的收入相关;
其次,4套房产是张某和父母共同所有,并非他单独所有;
第三,一审法院在判决600元抚养费时,确实没有考虑“房屋租金的收入”的部分。(从目前新闻披露的信息来看。)
三、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的标准
二审法院将抚养费数额改判为2000元,也是综合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
1、张某在失业前确实有相当长时间的工作经历,且有着丰厚的薪水,现在也没有丧失工作能力,应该能够通过努力,以劳动所得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
2、张某与父母名下的房屋有两套用于出租,有租金收入,这也代表着他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3、作为孩子的张涵,逐渐成长,实际生活所需也日益增长,一审法院判决的每月600元属于较低水平,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正常需要不相适应。
从这里我们也能看出来,法院确定抚养费数额的标准,与3种因素有关:
1、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其中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指的是父母自己收入范围内支付抚养费的承受能力。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当然,月总收入不仅仅包括工资,还包括加班费、奖金、投资收入、股票分红、理财收益、房屋租金收入等等。在没有固定工作但拥有其他资产收益时,仍应支付与其资产收益相适应的抚养费。
四、离婚后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夫妻离婚时,对于抚养费的问题已经有协议或者判决,但随着孩子的成长,当地的消费水平提升、孩子的实际生活所需也增加了,那么这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依据法律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如果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抚养费数额并不是不变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或实际情况的变化,子女可以向未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请求。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虽已结束,但亲子关系却不会结束。作为父母,给予孩子的爱,不该因为婚姻关系的结束而停止。抚养费的多少,只是一个物质上的简单衡量标准,除此之外,还要多陪伴孩子,注意与孩子的精神联结,让孩子健康成长。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问题或是法律需求,不妨直接致电或者留言进行法律咨询,安嘉所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会耐心解答您的疑惑,竭诚为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