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继承纠纷中,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案中,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有较大的争议,遗嘱中的义务是否要履行后才能继承?遗嘱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原告张二作为遗嘱继承人之一,委托刘婉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刘婉婷律师的论证分析下,法院最终支持刘婉婷律师的观点,保证了当事人张二的合法利益和公平性,下面请看具体经过。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原告:张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婷律师
被告:张三、张四
案情概述:
张一、张二、张三是王女的子女,王女生前立下遗嘱,其名下位于海淀区的房产一套,去世后留给张一继承。位于西城区的房产,售房款一部分给张二、张三,张三之女张四,需要做DNA鉴定,如张四是张三之女,则西城区的房产给其三分之一,如不是,不要冷落她。
王女去世后,张三、张四坚决不同意做DNA鉴定,张二张三发生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张三诉求:张二少分财产,且张四应继承三分之一的财产,刘婉婷律师作为张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了本次案件。
本案中:王女3名子女均认可遗嘱真实、有效;张三、张四认为户口本即可证明亲子关系,不需DNA鉴定。
张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为:遗嘱人明确要求了张三、张四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但张三、张四拒绝履行遗嘱中的义务,则张二与张三应各继承二分之一。如张三、张四进行亲子鉴定成功,则按照遗嘱的内容3人继承房款,不应篡改遗嘱人的意愿,遗嘱的内容也基本能够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根据人数平分房屋份额,张二履行了赡养义务,并得到了立遗嘱人的认可,不应予以少分。
法院认为,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应以探求遗嘱人内心真意为遗嘱解释的首要原则,本案例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处理,张三、张四去做亲子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继承房款。
本案件中的3个焦点: 1、遗嘱内容是否具体确定,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真实意愿? 2、亲属关系是否必须进行亲自鉴定,立遗嘱人是否有权要求张四进行鉴定? 3、如果遗嘱无效,如何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屋? 法院一开始倾向于按法定继承分割西城房屋,给张二三分之一,后刘婉婷律师围绕本案以上3个焦点,交了书面代理词,并在开庭的过程中据理力争,从法律、情理多种角度展开陈述,阐述了当事人张二不应予以少分的理由、张三、张四需履行遗嘱中的义务等情况,法院最终较赞同刘婉婷律师观点,做通了张三、张四的工作,让其二人通过法院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后,根据报告结果再进行遗产的继承程序。
本案遗嘱的内容,从严格角度上来看,确实并非具体明确,但是遗嘱的内容也基本能够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应轻易认定无效。更何况,实际本案全部的继承人对遗嘱内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
当然实际在研究本案时,也有其他律师提出过不一样的观点,案件本身其实很多时候,都存在多种思路、多种理解,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
但本案的重点是,如何在法官倾向性明确的情况下,顺利说服法官,改变法官的思路与想法,争取获得法官的支持。即在判决尚未作出时,律师不应轻言放弃,不论判决结果的,去努力与付出,确保每个案件不留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