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过于绝对化,导致很多人利用婚姻为幌子肆意借款,导致婚姻相对方承担高额的还款责任,同时损害婚姻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梁某甲单方借贷并要求被告严某共同承担,后经曹律师、刘律师的积极辩护,法院采纳曹律师、刘律师的辩护,判令梁某甲单方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当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遵循三个原则: 1、共债共签原则。要求在借款时需共同签字,或者乙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 2、家庭生活债务共同原则。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需证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超出生活的债务自行承担原则。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如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由借款方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基于本案特殊属性,刘律师提出以下积极辩护: 1、被告严某曾3次起诉至法院欲与被告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再此期间被告梁某甲均未提及向其父原告借贷之事,被告严某对此全然不知。 2、原告梁某自2016年3月-2018年2月向梁某甲提供的转账证据属实,但鉴于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梁某甲提供资助符合人伦情理; 3、被告梁某甲向庭审提交的款项支付的证明除生活所需支出外,主要为租房、看电影、旅游等费用,且其支付地点均为天津消费; 4、梁某甲在天津市名下有房子,却无法举证为何不居住在自己的房子而要向外租房; 5、被告严某曾给付被告梁某甲孩子的生活费,已尽到抚养之责。 总之,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梁某甲确认为结款的费用支出,不能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证明该项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最终法院采纳刘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原告提出由被告严某与被告梁某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纠纷在实践中相对比较复杂,本案梁某甲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被告严某全然不知且梁某甲无法证实借贷款项用于日常生活所需,故可认定该债务属于梁某甲个人债务。刘婉婷律师提醒,一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有纠纷请尽快携带相应材料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