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由于人们的思想不断开放,在社会化的大环境下,有相当一部人向“钱”看,盲目追求高质量的物质生活,固而导致离婚率不断上升。正因为如此,一旦遇到离婚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不可避免。鲁律师以案释法,本期利用真实案例阐释现实生活中因争夺房屋财产引发的法律纠纷案。
案由:离婚纠纷案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诉讼代理人:安嘉律师
案情概述
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李某于婚前2004年2月21日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一套,登记在个人名下,房屋总价款68万元,首付款28万,贷款4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15万元。2013年8月,李某将婚前房屋出售,售房款共计145万元,在收到房屋出售款后,多次转入转出,与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混同。2015年2月,李某用自己银行账户中的钱,同时向父母借款5万元,购置了一套位于朝阳区垡头的房屋,并登记在个人名下,购房款350万元,首付款150万元,贷款200万元,现值450万。同时,李某提供了其名下全部银行卡的流水。现李某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要求取得垡头房屋的所有权并向张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但李某认为应在房屋市值中先行析出其婚前全部个人财产然后再向张某支付房屋折价款。
在开庭时,张某未到庭,且此次为李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因此,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李某的婚前财产能否可以析出,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1:李某的婚前财产不能析出。 1、李某在婚前房屋出售后,将该笔款项在银行卡中多次转入转出,导致与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混同,现已完全分不清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2、在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度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主张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在离婚时,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购房款的来源及股票账户中的款项来源于房屋出售款,故无法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先行析出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观点2: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可以析出 1、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双方在未对婚前个人房屋的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应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2、虽然售房款经过多次流转,确实与婚内共同财产发生了混同,但根据李某的银行流水及收入证明,李某每月的收支持平,且收入基本来源于工资收入,并未有其他收入,也未有大额的债务。同时,张某也并未向李某转过账。因此,依靠李某的收入以及父母借款并不足以支付垡头房屋的首付款。故可以合理推断,争议房屋的首付款中肯定有部分款项来源于李某的婚前财产。 3、关于财产析出问题。婚前房屋虽由李某于婚前购买,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还贷,故李某婚前财产析出的金额为婚前房屋所对应的个人财产部分与已用于夫妻共同消费部分的差额。 在此,鲁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李某婚前的房屋应属于婚前财产,但在还房贷时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首先析出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然后再进行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不管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最难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的就是房子。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夫妻财产处理,应遵循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定,而在法定中又要先考虑特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