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离婚后债务是否会共同承担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前个人债务,在夫妻离婚时,离婚债务另一方不进行承担。婚后个人所负的债务,如果没有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经营等事宜,而只是用于个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没有承担的义务。如果在婚后个人所负的债务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条件、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事宜上,夫妻离婚时应共同承担债务。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些列债务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主的除外。
(二)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 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四)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债务
(五) 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 对于夫妻单独所付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力偿还,也可以说服他代为偿还,但须以资源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偿还债务。注意,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生活的,则不属于个人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
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的分割要划分清晰明确,对于个人债务即使是婚后的,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人民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如果夫妻双方再婚嵌,那之中嵌有相关债务,并且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话,那么该债务需要在离婚之后共同进行承担。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好双方分别负责哪部分债务。如果双方协商不下的话,可以提起法律诉讼,进行诉讼离婚。
二、争议债务举证责任归谁
离婚诉讼中,由谁来承担争议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的举证责任。
对此应该区分两个法律关系,夫妻之间的内部关系和夫妻和债权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在外部关系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责任。
在内部关系中,应该让举债方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不能证明则认定为个人债务,非举债一方在承担了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配偶追偿。这样在保护了债权人交易安全的情况下也减少了另一方配偶的财产权被侵害的危险。
同时在理解为"共同生活"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主观状态,而是要考虑客观实际,不能简单地认为其主观意思明确为共同生活,而要看该笔债务实际上有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名义上的债务人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且通常情况下双方对此负有连带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不过,一方在偿还了全部债务后,有权依据法院判决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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