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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二审成功驳回上拆人所有请求,帮当人事避免了经济损失

  • 时间:2019-06-04
  • 作者:安嘉律师
  • 来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导读

近年离婚率不断增加,并且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特别是房屋分割会引起诸多纠纷;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满一审的房屋分割判决,提起二审上诉,被上诉人(当事人)委托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律师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深度解析、并取证,最终帮当事人维持一审原判,保住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财产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61年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1962年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某,周某母亲,女,1937年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财产分割判决,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分割涉诉房屋。事实和理由:1、涉诉房屋系张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购买房屋才花了3万元。2、没有证据证明涉诉房屋系马某购买。3、一审法院采纳周某提交的回迁房合同书及石各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错误。不应采纳。应该以张某提交的原始购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及房屋产权证等文件为准。
周某与马某答辩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马某系周某母亲。2016年10月20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主张涉诉房屋登记在周某名下,购房人为周某,购房款14.6万元也是周某交纳,故涉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对此,张某提交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房产卖契、发票联、售房登记表、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予以证实。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和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权属显示所有权和登记人为周某,房产卖契显示立卖契人北京市某公司将房产卖与周某,议定卖价146955.46元;售房登记表显示购房单位为顺义县顺义镇石各庄村(周某),金额合计146955.46元;公证书也予以公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
周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主张涉诉房屋出资款实际上是由石各庄村委会向开发商统一支付14.6万元,之后对内部村民进行优惠价格是3万元,实际支付人系马某,根据当政策情况,房屋所有权证只能登记的周某名下,不能登记在马某名下。
对此,周某提提交回迁房合同书、发票、收据、证明、物业费及供暖费票据等予以证实。周某二居室给母亲马某所有,根据当时村委会拆迁政策决定分给马某一套两居室,定价三万元,因当时拆迁房没有竣工,98年10月5日村委会决定给马某先购置一套两居室石园北区某号房作为马某的回迁房,当时落在周某个人名下,同月15日马某交齐全部房款三万元整。物业费及供暖费票据显示客户名称也为马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诉房屋虽然登记在周某名下,但是根据回迁房合同书等相关证据,涉诉房屋系北京市顺义区石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分配给马某所有,马某交纳了购房款,且涉诉房屋购买后一直由马某居住至今,故对于张某所主张涉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本案中的关键点是证明涉诉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点是一审法院采纳周某提交的回迁房合同书及石各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是错误的还是正确的,突破点是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张某与马某均对涉诉房屋权利进行主张,并各自提供了相应证据。张某主张涉诉房屋属于其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就此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涉诉房屋是用周某指标购买并登记在周某名下,但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诉房屋系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周某提供的拆迁政策、回迁房合同、付款凭证证明房产为第三人的财产,结合一审法院向石各庄村委会的调查结果,张某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 张某上诉主张涉诉房屋属于其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个人财产,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涉诉房屋不属于第三人财产,石各庄村委会对自己出具的证明进行了确认,张某上诉主张不应采纳,石各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案结语

本案中,安嘉律师就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是否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方面着手,充分否决了原告坚持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并且证实了当事人出具的涉案房屋是第三人财产,最终为当事人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如你正遇到此类离婚房产纠纷烦恼,可向北京安嘉所寻求帮助,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