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嘉案例
婚姻类
继承类
当前位置:
首页
婚姻类

离婚纠纷,安嘉所赵丽律师成功帮当事人解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

  • 时间:2019-05-18
  • 作者:赵丽律师
  • 来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导读

众所周知:现代夫妻之间有矛盾的情况很多,离婚的情况也很多,所以关于离婚引起的离婚纠纷也有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属于离婚纠纷,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当事人李某某被起诉离婚,李某某想查明离婚男方拆迁是否会涉及自己的拆迁利益,因而向法院提出诉求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律师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辩护,最终法院同意其诉求,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赵丽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财产纠纷
原告:马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马某某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 于2016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时间一长,双方思想观、价值观以及对亲情、友情态度的矛盾日渐突出,二人夫妻破裂,原告马某某起诉李某某离婚,第一次诉讼被法院驳回,二次诉时,诉求原告与被告离婚以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李某某同意离婚,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原告提出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进行分割,付款53608.6 元给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院院于2018年11 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本案中,马某某、李某某婚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马舂毅曾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李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在法院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后,李某某未为挽救婚姻做出努力,双方夫妻关系亦未有所缓和,且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故对马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因马某某在2017年9月9日制作的离婚协议书中认可双方名下有银行存款107 217.21元,马某某虽称其已将该款项用于日常消费,但结合马某某的工资收入, 法院认为其支出明显超出个人日常消费范围,考虑其生活需要,法院酌情确定其中50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酌定马某某给付李某某3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二、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某某30000元;
三、驳回马某某、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马某某负担37.5元(已交纳),由李某某负担37.5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的关键点是在案件中查明马某某一家拆迁时是否涉及李某女拆迁利益,律师从与李某某的交流沟通中了解到二人曾起草过离婚协议,男方曾发过微信。随在庭审中主张,离婚协议虽无效,但不影响协议中双方确认的事实,并依此主张以离婚协议中双方确认的事实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并要求男方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及证据。马某某虽辩称都用于日常消费了,但结合其提供的银行流水、收入支出情况、及李某某的答辩和质证意见,法院最终同意律师的辩护意见,支持了李某某的诉求。

本案结语

本案中,安嘉所律师除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诉求主张外,还从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中,找到当事人没有发现的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到最大的经济利益。离婚纠纷案件居高不下,如何才能为自身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如何将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如遇此类难题纠纷,可寻求北京安嘉所帮助,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