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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安嘉所王丽律师帮当事人免去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 时间:2019-05-18
  • 作者:安嘉律师
  • 来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导读

收养关系是指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张甲收养张乙,两人之间并无办过任何收养手续,而是让张乙违规落户在自己名下,但张乙成年后染上诸多恶习,令张甲背负着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遭受生命危险,最终寻求安嘉所律师的帮助,安嘉所律师积极的取证调查辩护后,该案件以成功解除其收养关系终结,使张甲免去许多压力,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王丽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原告:张甲,男
被告:张乙,男,张甲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张甲与被告张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甲于1996年收养张乙,但并未办理任何手续,后违规为张乙落户在自己名下。张乙成年后不务正业,还染上借高利贷的恶习,张甲及其父亲为此替张乙偿还20多万元债务,无法再负担下去,双方关系紧张,使张甲一家非常痛苦,欲起诉要求解除与张乙的的收养关系。
原告张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解除张甲与张乙之间的收养关系; 2.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张乙负担。
事实和理由:张甲系张乙的养父。张甲与前妻结婚后,因前妻身体原因未生育子女,后经人介绍抱养张乙。收养张乙后,张甲一直细心照顾,直至其成年。 为将张乙抚养长大,张甲在精力和经济上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张乙成年后,不关心张甲,还染上了借高利贷的恶习。仅从2016年开始就多次借款高达几十万元。张乙无力偿还,就不断向张甲要钱。短时间内,张甲已替张乙还借款二十余万元,给张甲的生活造成了很大 困难。虽多次劝说,终无济于事,双方矛盾频发。
现张乙仍因欠款问题屡屡向张甲索要欠款,给收入不高张甲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双方关系恶化,已无法再共同生活。综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甲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张乙认识到自己的经济纠纷会给张甲带来麻烦,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判决结果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辩护律师建议,经审查,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张甲与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张乙前,张甲前妻已切除子宫,无生育能力,张乙是张甲抱来的,当事人及律师提供的证据证明张甲张乙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而此后张乙知道自己不是张甲的亲生儿子后很逆反,经常小额贷款,后面越来越严重借高利贷甚至高达几十万,给原本就收入不高的养父张甲带来了巨大经济压力,两个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同时张甲在为张乙偿还高利债务的同时不断受到高利贷人员的生命威胁。
综上,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张甲诉请解除与张乙形成的收养关系。张乙亦表示同意。法院确认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的收养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张乙负担判决解除张甲张乙的收养关系。

律师解析

安嘉所律师解析: 1、该案的焦点在于张甲与张乙的身份关系问题即双方是否为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原被告的收养关系系1996年成立,律师找到当年知情人员提供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让法律认定其当事人并没有办过任何收养手续。 2、张甲解除与张乙之间收养关系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调取收集张甲与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张乙前,张甲前妻已切除子宫,无生育能力的相关证据、医院病历。 3、收集张甲为张乙偿还高利债务及因此遭受高利贷人员威胁的相关证据。 4、积极的与张甲前妻及法官沟通,补充提供相关证据,力争为法官定案提供扎实的证据支撑。

本案结语

该案最终成功解除了张甲与张乙的收养关系,使原告能平静的安渡晚年。在这么一种关系中当事人背负着巨大的经济压力、精神压力、解除关系,无疑是卸下了当事人心头的一块大石头,安嘉所律师熟悉此婚姻共同财产纠纷案件,若遇到无法解决的难题,可寻求帮助,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