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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嘉所王丽律师帮当人事争取105万元的共同房屋财产

  • 时间:2019-05-18
  • 作者:安嘉律师
  • 来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导读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物纠纷的处理,既有法律规定,更须明确财物的范围,特别是如房屋财产的问题居高不下,本案当事人陈某和女方购买房屋,最后当事人因病需要用钱,分割房屋财产,安嘉所律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105万元的房屋财产,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婚姻纠纷
原告:陈某某,男
被告:江某,女,陈某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原告陈某某(男方)购买房屋,房屋总价款310万元,陈某某支付首付款130万元,将房屋登记在女友江某名下,向银行贷款180万元。后陈某某与江某某结婚,俩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婚后不久,陈某某不幸身患白血病,需要经常就医治疗。一年后陈某某与江某某诉讼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关于房屋的分割俩人各持己见:陈某某要求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江某某则只同意分割婚后一年内共同还贷的部分。后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此婚姻纠纷案件。

判决结果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一、陈某某支付的首付款系父亲卖房后转给陈某男的。针对此情况,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陈某某父亲的出资行为,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不宜直接认定为赠予,对这么大笔的款项倾向认定为向其父的借款,作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予以偿还。
第二、购房款虽然都从女方帐户上支出,女方购房前也确实存入自己帐户一笔资金,但从女方的收入情况、消费情况来看,女方购房前的不可能有这么大一笔资金,女方却无法对资金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
综上,本案以调解结案。

律师解析

安嘉所律师解析: 该案的焦点是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安嘉所律师就这两点给出了以上法律认定的事实建议 该案的难点是什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涉案房屋可以视为有婚意的婚前购房,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的参考意见,此类房产在分割时,如果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本案的难点在于: 1、男方主张支付首付款130万,但对此出资情况只能提供80万元的证据。 2、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主张为婚前个人财产。男方虽主张是因为没有购房资格才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律师在案件中的主要突破点: 鉴于男方对自己的主张并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考虑到男方的身体状况、时间成本和实际需要,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能调解最好。 在案件的沟通过程中,经律师进一步仔细询问了解情况,发现: 1、陈某的首付是其父亲买房转给陈某的,因而判定这一行为认定为是向父亲的借款,夫妻双方一起偿还共同债务。 2、女方无法合理解释其购房前存入账户的大笔资金。 律师通过了解以上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根据实际情况,觉得双方有调解的可能,随帮助当事人制定最优的调解方案,并多次和双方进行沟通、交流,以促成双方尽量达成调解。

本案结语

该案最终调解结案,既缩短了诉讼时间,也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105万元的补偿款,解决了当事人目前急需医疗费用的燃眉之急。婚姻中突变的事情有很多,涉及的经济利益不容小觑,安嘉所律师熟悉此婚姻共同财产纠纷案件,若遇到无法解决的难题,可寻求帮助,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