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在我国,本案的情况普遍存在,涉及离婚纠纷,女方认定两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当事人林某某上诉该房屋为两人共同财产,找了安嘉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最终林某某上诉成功,法院判决林某某获得350万元,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安嘉所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婧娇,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案情概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夫妻关系,李某某在登记结婚前,以乔某某的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产,登记在乔某某名下,李某某及父母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契税、装修费用并购买了家具家电,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居住在涉诉房屋,每个月由李某某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结婚2年后,乔某某出轨,李某某起诉离婚,乔某某认为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李某某只能分割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李某某就此提出上诉,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合理分割。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李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与乔某某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分.
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08 年9月自行相识,并于2012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与平分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某与乔某某离婚;
二、现在乔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屋归乔某某所有、现在房屋上利余贷款由乔某某负责偿还:;
三、现在李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号房屋归李某某所有,现在房屋上剩余贷款由 李某某负责偿还;
四、乔某某于2018年9月11日之前给付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292万元,李某某于上述折价款付清当日搬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屋;
五、五、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股票、债权等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债务归各自承担。
安嘉所律师解析: 该案的焦点是夫妻房屋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安嘉所律师就这两点给出了以上法律认定的事实建议 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认定为婚前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涉及婚内共同还贷的,可以分割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但是,目前因为房屋限购的问题,本案的情况普遍存在,如何能够在离婚时保护出资方的合法权益,关键是要能够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购房时是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购买,并出资,婚后实际居住使用并共同还贷,有利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房屋共有的性质。
该案最终以李某某获得350万结案,安嘉所律师收集了案情相关证据,仔细分析了所有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最终为出资方李某某争取到极大的经济利益,法院的判决也让当事人很满意,如今婚姻离婚率越来越高,房产分割问题也越多越多,其与婚前出资方,出资金额都有关,若你遇上此类离婚纠纷案件,可找熟悉流程的安嘉所律师解决,定能带给你最大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