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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嘉所律师帮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争取到利益达200万元

  • 时间:2019-05-10
  • 作者:张丽珍律师
  • 来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导读

关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界定,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夫妻双方在生活过程中难免难以清算。本案中女方男方购的房产,因首付款由男方母亲出资,两人离婚时,对于房屋产权,以及首付偿还部分有了争执,女方作为被告人,找了安嘉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最终在安嘉所律师的辩护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争取到的利益至少达到200万元,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安嘉所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房屋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 郭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张某某,女,郭某妻子,1987年出生,回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珍,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沙,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概述:
张某某与郭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首付款由男方母亲出资200万元,加上双方的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构成,另以张某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并将该房屋登记在了张某某个人名下。后双方将该房屋出租,以租金偿还还部分贷款,由于女方收入不高,房贷不足部分一直由男方补足,在诉讼中郭某某主张其母亲出资为赠与其个人的,并请求法庭参考该房屋的出资情况,将该房屋判归男方所有,补偿女方房屋净值的30%。

判决结果

本案中,就诉争房屋分割问题,该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存在郭某某之母转账支付购房款的行为,但诉争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故该笔款项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对房屋性质不产生影响,该房屋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依据房屋价值、剩余贷款数额、产权比例确定折价款数额。就郭某某主张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故上述款项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予分担。
综上所述,鉴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四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离婚后其房屋由张某某取得所有权,
二、夫妻共同债务138000元由郭某某与张某某各承担二分之一 的偿还义务;
三、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张某某保险折价款、偿还婚前贷款款项、支取存款款项合计379000元;

律师解析

安嘉所律师解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郭某某母亲出资的性质,以及该房屋应如何分割。 根据近期法院的审判倾向意见,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大都认为是债务,从法律意义上讲,子女成家立业之时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阶段,父母没有义务给子女出资购房,此时反而应当是子女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就当下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而言,子女在婚后存在较为迫切的购房需要,而房价高企,当子女本身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满足购房需求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并不违背社会生活经验,但父母的出资购房款可能是父母大半生的积蓄。 故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利益,为了社会的公平,当没有出资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是赠与时,法院倾向于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是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经过我们对承办法官过往办理类似案件判决的结果进行大数据检索分析,得出本案承办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是倾向于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借款。

本案结语

在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和法学理论知识的深厚功底,有理有据,清晰明确的分析清楚了男方母亲出资的性质,成功说服法官将男方母亲的出资认定为是赠与夫妻双方,不改变房屋性质,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并且将该房屋判归我方当事人,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的利益至少达到200万元。后男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当遇到此类婚姻纠纷案件,寻求安嘉所律师的帮助,能给到你最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