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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赠与财产,安嘉所律师为当事人成功追回160多万

  • 时间:2019-05-10
  • 作者:张丽珍律师
  • 来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形形色色的诱惑,出轨率逐渐增加。本案中,当事人在发现丈夫外遇并赠与“小三”巨额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寻求张丽珍律师的帮助,最终在张丽珍律师的举证和辩证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160多万财产。且看张丽珍律师是如何有效辩护,最终帮助当事人追回不必要的损失。

基本案情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汉族
诉讼代理人:张丽珍,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菊,女,满族
原审被告:刘某锁,男,汉族
案情概述:
1981年,梁某与刘某锁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二女,现孩子均已成年。2012年刘某锁因工作认识了小其30余岁的刘某菊,并很快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双方维系情人关系长达5年之久。在此期间内,刘某菊使用刘某锁赠与的财产购买了三套房产,并留以签名字条为据:
“2012年-2015年我刘某锁全款购买天一XX号、远景xx号、东门脸xx号,以上三套房产共计290余万元,我离婚后刘某菊自愿与我一起生活。我刘某锁老了由刘某菊养我到老2016.7.15 刘某菊”,其中“刘某菊”的签名及日期“2016.7.15”系刘某菊所写,其余部分不是刘某菊所写。
在情人关系维持期间,刘某锁还向刘某菊赠与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钢琴、首饰、现金等款项。梁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菊返还获赠钱款,要求确认刘某锁的赠与行为无效。
梁某主张:
1.关于房产:梁某主张刘某锁赠与刘某菊用于购买房屋的钱款数额为290万元,其中包括装修款,且刘某菊自称名下房产系个人出资,但刘某菊没有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自与刘某锁相识后,其生活所需均由刘某锁提供,其提交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其有购买能力,同时提供了刘某菊签名的书面材料、房屋张装修单据、录音资料、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2.关于赠与其他款项数额:梁某主张刘某锁对刘某菊赠与用于购买车辆、钢琴、首饰等款项,总金额为370万。
根据以上诉求,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请求刘某锁向刘某菊赠与用于购买车辆、房产、钢琴、首饰贵重物品的钱款的行为无效;
2、刘某菊返还受赠于购买车辆、房产、钢琴、首饰贵重物品的钱款370万元。
刘某锁主张:
1.关于房产:刘某锁对赠与刘某菊290万购房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提交了房款及装修款明细、银行交易记录、供应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住宅供用热合同复印件、恢复供热申请复印件予以证明。
2.关于赠与其他款项数额:刘某锁主张能确认的赠与总金额为3286500元,另就赠与的车辆,刘某锁主张指标由刘某锁享有。
刘某菊主张:
1、关于房产:刘某菊承认与刘某锁处于情人关系期间曾接受刘某锁赠与的部分钱款,但本案所涉三套房屋的购房款并非刘某锁赠与。三套房产均是其自己出资购买,并提资金来源陈述为其二姑借款23万元,向其弟借款20万,搬迁款51万元,向其父借款10万元,一共借款104万元,还有承认刘某锁赠与的30多万现金,其他均为自己所挣,并提供了电话录音、银行交易记录、村委会出具的拆迁证明、购房合同及缴费单证予以证明。
2、关于书面证据材料:刘某菊主张其在书面材料中签名时仅有“我刘某锁老了由刘某菊养我到老”的内容,其余内容均为后来添加。
3、关于赠与其他款项数额:刘某菊主张刘某锁曾赠与教练车车款,该车登记在驾校名下,车辆在刘某锁控制下,指标由刘某菊与刘某穹享有。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换认为,刘某锁在与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与刘某菊的情人关系而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刘某菊,该行为无效。梁某作为赠与财产的共同共有人,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但梁某应对赠与钱款的数额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能够查明刘某锁赠与刘某菊钱款的数额为300746元,梁某要求刘某菊返还该部分钱款,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梁某其余诉讼请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赠与行为的发生及数额,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可待取得新的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基于法律事实,故判决:
1、确认刘某锁向刘某菊赠与用于购买车辆、房产、钢琴、首饰贵重物品钱款的行为无效;
2、刘某菊返还梁某受赠款项300746元;另就车辆,因该车未登记在刘某菊名下,且双方对指标享有存在争议,不能认定为刘某锁赠与刘某菊的标的物,故就教练车问题另行解决。
3、驳回梁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梁某负担33565元,刘某菊负担7835元。

判决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的三套房产的购房出资应否返还,以及应返还数额,综合全案案情考虑,并根据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链显示判决如下:
1、根据证据体现,涉案三套房价款总金额2190000元中,扣除刘某菊能初步举证的550500元,剩余16395020元应认定为刘某锁出资,刘某菊在赠与行为无效后,应予返还。
2、根据刘某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为装修案涉案之一房产支付装修款19646元,判决刘某菊予以返还。
以上刘某菊应返还的款项合计1659146元,其余部分上诉请求及主张缺乏证据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张丽珍律师解读: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刘某锁赠与刘某菊的具体款项数额。 由于刘某菊有使用现金的习惯,刘某锁为讨好刘某菊,一直给付刘某菊现金,且很多数额均为刘某锁家中存放的现金,故连取款记录都没有,仅有一张刘某菊签字的字条,字条内容为刘某锁所写,说明三套房产均为刘某锁出资购买,这给我们律师带来很大的困难。 本案基本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刘某锁给付了刘某菊现金,刘某锁的取款记录与实际给付的数额无法对上准确的金额,且在本案中最核心的证据字条,刘某菊都不予认可,但我们根据以往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及敏锐的反应能力,通过各种间接证据,分析举证责任,证据的认定规则,仔细细致的分析本案的证据材料,从细节入手,为法官基本还原了案情事实,最后法官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运用自有裁量权判决刘某菊返还当事人受赠的财产,法院酌定为166万,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财产多达166万元。

本案结语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共同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巨额款项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在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第三者应当予以返还。结合本案,刘某锁在没有经过就梁某的同意下,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刘某菊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若你也正在经历赠与合同纠纷,可寻求张丽珍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