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观已经过去,现代文明社会法律明文规定婚姻自由,但大量实践显示结婚容易离婚难,如双方都想离婚直接到男女任意一方常住户籍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可如若只是单方想离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离婚是很有难度的,由于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怎么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关键所在,下面我们来看看在本案中张丽珍律师是如何举证让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案由 离婚纠纷
原告 张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丽珍,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陈某某,男,比利时国籍。
案件概述:
张某与陈某某于2003年10月28日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张某系初婚,陈某某系再婚。二人分别于2002年6月18日生育一子Kevin ,于2006年9月27日生育一子James。Kevin现随陈某某生活,James现随张某在中国居住生活。二人婚后聚少离多,生活一直不睦。因陈某某有家暴恶习,常常用恶毒的语言辱骂原告张某并殴打孩子。原告不堪忍受并报警,经警官调解后,陈某某突然把Kevin带离中国,至今无法联系。原告张某认为其与陈某某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为外籍人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本案中,陈某某为比利时国籍,故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现张某在本院起诉离婚,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张某与陈某某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双方长期分居以致失去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这样的婚姻关系继续维持下去对双方均无益处。现张某再次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考虑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生活稳定的情况及父母实际抚养能力等予以处理。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情况、保持孩子生活环境稳定、孩子的户籍等因素判定婚生子Kevin由陈某某抚养,张虹支付抚养费。James由原告张某抚养,陈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为宜,具体数额本院依据孩子必要生活消费需要等因素子以判定为2500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Kevin由被告陈某某抚养,原告张某自二0一八年十二月起,于每月十五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2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婚生子James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陈某某自二0一八年十二月起,于每月十五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2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张丽珍律师认为: 1、本案的难点及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在本案中,虽然有男方殴打女方的事实,但仅有一次,且并未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家暴问题本身就认定很困难,本案中的难度更加明显,而且双方并不存在任何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 2、本案的突破点在于: 被告系外籍人士,法官仅给其打通过一次电话后,便再也联系不上了,律师预测本案只能通过涉外送达的方式进行,且很大可能被告不会出庭,实际情况也如律师所料,本案最终通过涉外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案件相关信息送达了被告,通过庭前准备及当庭与法官的有效沟通,最终使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3、本案给当事人争取的利益是: 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成功说服法官认定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仅仅通过一次诉讼就帮助当事人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由于诉讼离婚原则上庭审需要双方到场且在开庭前需进行调解,这些程序使得在一方不到庭情况下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很多当事人自己处理离婚时往往不能使法院一次判离,二次起诉也未必能判离,而本案的当事人选择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最终能够在对方不到庭情况下缺席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关于离婚事宜有需要帮助的,均可联系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一个专做婚姻家事的律所。